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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6-6 17:12
美容美體業防疫管理措施建議指引
工會
美容美體業防疫管理措施建議指引
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趨緩,為兼顧業者生計及消費者安全,特訂定本指引,適用
之美容美體業包括:美容、美體按摩 SPA 等;本指引內容倘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
告修正時,則遵照該中心公布之防疫措施辦理。本指引訂有自主防疫管理措施及發生確診病例應變處置等管理事項,提供美容美體業者及從業人員遵循,俾於適當管制措施下,責成業者自主管理,保護服務人員與消費者健康,並降低疫情於社區傳播機率與規模,使消費者得以安心消費。
貳、 美容美體業自主防疫管理措施
一、 工作人員健康管理
(一)盤點相關工作人員,進行造冊,並訂定健康監測計畫及有異常狀況時之追蹤處理機制,確保人員落實健
康監測。
(二) 落實工作人員每日體溫量測及健康狀況監測。
(三) 業者應指派專責人員,負責管理場所內工作人員健康監測事宜,落實健康監測,並將所有人員每日體溫及健康監測結果,列冊管理備查。
(四) 工作人員出現發燒或其他疑似 COVID-19 症狀,應主動向專責人員報告,並儘速就醫接受評估及處置。
(五) 工作人員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1. 所有人員(含流動人員)皆應接種 3 劑 COVID-19 疫苗,已接種 2 劑疫苗且滿 12 週者,應儘速接種第 3劑。新進人員於首次服務前倘未完整接種 3 劑疫苗者,應提供自費 3 日內抗原快篩(含家用快篩)或PCR 檢驗陰性證明。
2. 倘人員曾為 COVID-19 確診個案,且持有 3 個月內由衛生機關開立之解除隔離通知書者,可暫免檢具COVID-19 疫苗接種證明,惟應於解除隔離滿 3 個月後,依時程儘速完成接種 3 劑 COVID-19 疫苗,新進人員於首次服務前,提供自費 3 日內 PCR 檢驗陰性證明。
3. 倘人員經醫師評估且開立不建議施打 COVID-19 疫苗證明(即接種疫苗前,經醫師確認對國內所有授權使用的 COVID-19 疫苗皆有接種禁忌或曾發生嚴重不良反應,評估不建議接種者)或個人因素無法施打者,須每週 1 次抗原快篩(含家用快篩)或 PCR檢驗陰性後,始得提供服務,新進人員於首次服務前,增加 1 次自費 3 日內 PCR 檢驗陰性證明。
(六)復業前將自我查檢表(如附表 1)、工作人員名冊及檢測結果(如附表 2),資料彙整成冊後,留存店內提供所在地衛生主管機關抽查。
(七) 工作人員若有發燒及健康狀況異常,經就醫評估接受 COVID-19 相關採檢者,應落實「COVID-19 採檢後應注意事項」相關規定,自採檢醫療院所返家後,應留在家中,不可外出,等待檢驗結果:
1. 如檢驗結果陽性,地方政府衛生主管機關將會通知及安排就醫或先行居家隔離等候安排後送醫療院所。採
檢後如果症狀加劇,請確實佩戴好醫用口罩,並主動與衛生單位聯繫,或撥 1922,依指示儘速就醫,且禁止搭乘大眾運輸工具就醫。
2. 採檢後如症狀緩解,仍需持續自我健康監測 10 天(最後 1 次接觸日後或發病日後 10 日內 )。
(八) 鼓勵工作人員等安裝「臺灣社交距離 App」,以科技輔助記錄個人相關接觸史。
二、 工作人員衛生行為
(一) 加強工作人員防疫教育訓練,內化防疫行為。
(二) 操作服務人員於服務期間,應全程佩戴口罩,必要時可戴面罩及手套等個人防護裝備;其他行政人員於營業場所內均應全程佩戴口罩。
(三) 每次操作服務前應落實手部清潔消毒。
(四) 每次操作服務後應確實落實手部清潔消毒,且操作時所佩戴之口罩せ手套及相關廢棄物,應立即丟棄
處理。
(五) 提供充足的清潔及消毒用設備(肥皂、手部消毒劑、酒精性乾洗手液、擦手紙等);脫除後之口罩及手套
等相關廢棄物應妥適處理。三、 環境清潔消毒
(一) 應訂定環境清潔及消毒計畫,並確實記錄執行情形。
(二) 應保持營業場所空氣流通,確實執行並加強環境、器材之清潔及消毒,且完成每位消費者服務後,即進行相關儀器設備(如美容床、美容燈、躺椅等)、美容護膚器材或座位等之消毒,或更換美容床或座位之一次性不織布覆蓋布巾。
(三) 包廂式服務應於每組客人使用後進行清消,並間隔至少 15 分鐘才可提供下一組客人使用。
(四) 針對經常接觸的工作環境表面,如:門把、桌面、消費者使用的躺床、座位、器材等,視使用情形增加清潔及消毒頻率。
(五) 每日落實廁所及公共設施之清潔及消毒,並視顧客使用情形提升清消頻率;加強水龍頭開關、馬桶沖水開關及洗手乳壓取開關等之清潔消毒。
四、 消費者服務管理:
(一) 對於進入場所之顧客,應落實量測體溫及提供酒精消毒等防範措施,如有呼吸道症狀或出現發燒(額溫≧37.5℃;耳溫≧38℃)者,不得進入。
(二) 顧客於場所內除了進行臉部美容相關服務時可短暫脫下口罩外,其餘時間應全程佩戴口罩。
(三) 落實消費者衛生防護措施,入口處量體溫,噴酒精消毒,場所內提供酒精、乾洗手液或洗手設備;使
用酒精應注意遠離火源。
(四) 服務應採預約制,且於提供下一位消費者服務前,應進行清消並至少間隔 15 分鐘。
(五) 儘量使用非直接與消費者接觸之收付款方式,如線上付款、電子支付、感應信用卡等,以減少接觸,降低感染風險。
參、營業場所出現確診者應變措施
一、 工作人員平時應加強日常管理,經衛生主管機關通知,有 COVID-19 確診病例為該場所服務人員或曾至該場所消費者,應配合疫情調查及防疫作為
二、 其他衛生主管機關指示之應配合事項。
資料來源公告: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全球資訊網--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管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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